近期是非法集资活动的高发、频发期,非法集资活动手段频出,需要大家增强“理性投资、风险自担”的防范意识,远离非法集资,营造人人参与、人人打击非法集资的浓厚氛围。下面跟随小编的脚步,让我们一起了解和防范非法集资。
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,以入股、发行债券、投资基金或者其他债券凭证等方式,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,并承诺一定期限内以货币、实物或者其他方式向出资人给予回报的行为。——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》
“四看三思等一夜”
四看。一看融资合法性,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,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。二看宣传内容,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“有担保、无风险、高收益、稳赚不赔”等内容。三看经营模式,有没有实体项目,项目真实性、资金的投向去向、获取利润的方式等。四看参与集资主体,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。
三思。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。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。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。
等一夜。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,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,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,拖延一晚再决定。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、熟人介绍、专家推荐,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。
“三要、三不要”
一要理性,不要侥幸。天上不会掉馅饼,掉下来的不是“圈套”就是“陷阱”。要坚守理性底线,想想自己懂不懂,比比风险大不大,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实际,问问家人朋友怎么看,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!
二要稳健,不要冒险。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,还可能是投资骗局,投一次就血本无归!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,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,不冒险投资!
三要警惕,不要盲目。“收益丰厚、条件诱人、机会难得、名额有限”都很可能是忽悠,一定要警惕、警惕、再警惕!多留个心眼儿,绝不要听风就是雨,盲目“随大流”投资!
在我国《刑法》中,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、行为方式、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,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。
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: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,扰乱金融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。
【集资诈骗罪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九十二条: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,数额较大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【立案标准】
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: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20万元以上,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100万元以上;个人集资诈骗数额达10万元以上,单位集资诈骗数额达50万元以上,就构成了刑事犯罪。
我们在此呼吁大家:抵制高息诱惑,远离非法集资;珍惜一生血汗,远离非法集资;天上不会掉馅饼,参与集资有陷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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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